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1)和1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附件2)的整合精简结论通告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15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6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责任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2017年6月底前将新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发指定邮箱,将替换原标准的函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三、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107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报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四、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18项。请责任部门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五、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2项。不再履行该计划项目。   六、结论为继续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0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继续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时完成计划。   附件:1.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017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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