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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