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郑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了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经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及最终复核,现形成157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予以通告。请相关部门按照复审结论,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有关通过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05项(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74项(见附件2),请归口单位根据自治区地方标准申报程序,分批申报修订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900项(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宣贯、评价等工作,适时安排复审。   附件:1.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2.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修订目录   3.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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