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2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将100项吉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起草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标准转化工作,负责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并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特此公告。

附件:需要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吉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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