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通〔2016〕5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人群总摄氟量》,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87-2016人群总摄氟量(代替WS/T 87—1996);   该标准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WS/T 87—1996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WS/T 87-2016 人群总摄氟量.pdf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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