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省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查程序,制定了《昌宁红茶》、《葡萄烈酒》、《酸角糕(果派)》3个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昌宁红茶》


2.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葡萄烈酒》


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酸角糕(果派)》


云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


信息来源注明为云南省卫生厅,因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