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7年 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调整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12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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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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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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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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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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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生四烯酸 | 婴儿配方食品 | ≤1%(占总脂肪酸的百分比) | 来源:高山被孢霉 (Mortierlla alpina) 以纯花生四烯酸计 |
| 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食品 | |||
| 学龄前儿童配方奶粉 | |||
| 二十二碳六烯酸 | 婴儿配方食品 | ≤0.5%(占总脂肪酸的百分比) | 来源: 双鞭甲藻 金枪鱼油 以纯二十二碳六烯酸计 |
| 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食品 | |||
| 儿童配方奶粉 | |||
| 学龄前儿童谷类食品 |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